(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8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仲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