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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18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仲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