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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世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世泰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世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3257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双龙工业区(苍南县龙港华丰印业有限公司厂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世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国丰无纺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苍南县德雅分理处的账号12×××65的存款4569.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