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志阳、吴金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建凤,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住。被告吴志阳,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金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志阳、吴金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毅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