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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志阳、吴金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建凤,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住。被告吴志阳,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金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志阳、吴金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毅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