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帆与被告贺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帆,贺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22号原告罗帆,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贺元平,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罗帆诉被告贺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贺元平向罗帆出具欠条时未约定纠纷发生的管辖法院,罗帆住所地属重庆市渝北区,贺元平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