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954号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