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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孙某某,护士,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本院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7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