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孙某某,护士,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本院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7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