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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任连松、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任连松,李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杨晓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霍吉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霞,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连松。被告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任连松、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7元,减半收取49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