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费明磊与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费明磊,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永隆,经理。费明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氢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