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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荣乐与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乐,宗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荣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宗海洋,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荣乐与被执行人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怀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中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