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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执字第561至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解除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干英,黄飞翔,韦安功,唐美开、岳志琼,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561至564-3号申请执行人:黄干英。申请执行人:黄飞翔。申请执行人:韦安功。申请执行人:唐美开、岳志琼。被执行人: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干英、黄飞翔、韦安功、唐美开、岳志琼与被执行人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四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83至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干英、黄飞翔、韦安功、唐美开、岳志琼给付执行款四案分别为15847.4元、21787.15元、33789.63元、52090.76元;四案申请执行费分别为137.71元、226.8元、406.84元、681.36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6日扣划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韶关北江支行44XXXX18账户24,000元,并冻结12万元;扣划该公司韶关市区农信社新村分社80XXXX80账户3,150��,并冻结12万元。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已主动给付执行余款和申请执行费97817.65元,扣划和给付款项合计124,967.65元,至此,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15)广海法初字383至386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韶关北江支行开设的44XXX18账户的冻结。二、解除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区农信社新村分社80XXX8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唯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