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案、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未经依法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芦菜北路、华卫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在被依法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内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并将用于执法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配套的便携式打印机扔在地上,导致外壳破裂及主芯集成和机头损坏致无法开机。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毫克。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房某、潘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转发总队的通知》、情况说明,深圳市警大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酒精检测仪维修和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应予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交通安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