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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薛某,常某,高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77-1号原告赵某。被告薛某。被告常某。被告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常某、高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某所有的榆林市榆阳区金桥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名下的位于西沙西人民路13号(产权证号:00161**)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某所有的榆林市榆阳区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沙西人民路13号(产权证号:00161**)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