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小琴等与魏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达兵,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琴,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生,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上诉人盛达兵、周小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达兵、周小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盛达兵、周小琴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达兵、周小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盛达兵、周小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