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霄与被执行人周雨辰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霄,周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梁霄,男,汉族,1984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军,梁霄父亲。被执行人周雨辰,男,汉族,1989年3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梁霄与被执行人周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922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470元,已转交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车,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304806.4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雨辰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另行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