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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屈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殷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屈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殷桂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屈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殷桂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桂平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及利息损失17610.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述共计17760.68元;迟延履行金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殷桂平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殷桂平在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原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7760.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灿军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马伟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开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