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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他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窦云龙、房爱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云龙,房爱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他字第00009号申请人:窦云龙,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付云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房爱兰,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窦云龙与被申请人房爱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窦云龙的委托代理人付云鹏、被申请人房爱兰的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窦云龙诉称:1、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错误的。2012年6月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第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2年7月10日始,租期10年,年租金18万元,水电押金2万元,房屋押金2万元。2012年7月1日,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金押金25000元,租期10年,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编号为20121522)。第一份合同已经作废,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欺骗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仅以第二份合同的签字不是被申请人就认定合同无效,但第一份合同也不是被申请人签字,如果无效应当全部无效,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经备案且已经作废的合同裁决未尊重客观事实。2、仲裁裁决错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经超出约定金额支付了租金。申请人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恐吓申请人,申请人在生意最好的时候被迫关门,因此是被申请人违约,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违约错误。3、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提出了反申请请求,并提出了对申请人投入的损失进行评估,但仲裁庭未进行委托评估,也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委托鉴定评估的原因。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仲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089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房爱兰辩称:1、仲裁庭认定第二份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他人代房爱兰所签,房爱兰对该份合同未予追认,应当以房爱兰予以追认的第一份租赁合同为准并无不当。2、被申请人陈述的第二项理由无证据证明,不应予以采信。3、申请人在仲裁时只是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对其装修损失进行赔偿,但仲裁庭对第一份合同进行了认定,说明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足够的租金,构成违约,在其先行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要求对装修损失进行赔偿。申请人窦云龙针对其申请及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2012年6月6日签订的合同已经被同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所取代,第一份合同已经失效,且合同也不是房爱兰所签,房爱兰隐瞒了真实的事实,足以影响仲裁庭的公正审理;证据3,仲裁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了反请求,并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但仲裁委未予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房爱兰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证据2、3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仲裁裁决对两份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认定,裁决理由也表述的很清楚,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2、3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窦云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房爱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部分事实,同时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诉讼中,窦云龙对于房爱兰隐瞒证据的事实主张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同时也不能明确说明房爱兰所隐瞒证据的具体名称,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窦云龙提出的房爱兰隐瞒部分事实的主张,因不属于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对窦云龙提出的反申请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窦云龙提出的关于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对其委托鉴定评估申请未予答复,违反了法定程序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且该委未予答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窦云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窦云龙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窦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方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