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4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益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中胜,董事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历下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历执字第2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历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且历下法院收到其异议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请求本院指令历下法院立案或作出异议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对历下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历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对异议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立案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