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解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梅。委托代理人:胡平。被告:解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国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减半缴纳),由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