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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慧与徐贵明、襄阳市诚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徐贵明,襄阳市诚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吴慧。被执行人徐贵明。被执行人襄阳市诚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襄州区卧龙路。关于吴慧与徐贵明、襄阳市诚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贵明、襄阳市诚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慧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承诺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军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