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与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14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白云寺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0948294-0。投资人董志富。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云平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0390750-X。法定代表人魏泽波。委托代理人吴东海,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民峰砖厂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