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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与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宋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宋火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20号原告:宋永田,农民。原告:黄玉华,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宋焱平,女,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定代理人:宋永田,农民。原告:宋某,男,200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定代理人:宋永田,农民。原告:宋金华,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宋火组。负责人:宋成珠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与被告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宋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5年8月10日,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永田、黄玉华、宋焱平、宋某、宋金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