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穆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125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穆某某,又名穆某某,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梁某,农民。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李某某、穆某某、张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梁某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执行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执行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提审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穆某某、张某某、梁某,并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四被执行人均表示个人无财产。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穆某某、张某某、梁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