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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王金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王金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陈正华,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王金宏,男,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华诉被告王金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华撤回对被告王金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正华负担。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