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锦昊与冯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昊,冯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6号原告张锦昊,住址甘肃省灵台县。被告冯莉,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昊诉被告冯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昊撤回对被告冯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