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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锦昊与冯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昊,冯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16号原告张锦昊,住址甘肃省灵台县。被告冯莉,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昊诉被告冯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昊撤回对被告冯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