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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尤伟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33号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伟峰。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856256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汛旺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水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18日、付款日期2015年2月18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