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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辉与王社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王社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何辉。被告王社艮(曾用名王社银)。本院在审理何辉与被告王社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社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对被告王社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