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辉与王社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王社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何辉。被告王社艮(曾用名王社银)。本院在审理何辉与被告王社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社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对被告王社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