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常坤,刘清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负责人钮中伟,行长。被执行人常坤。被执行人刘清芸。被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姚家坝桥东。法定代表人祁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常坤、刘清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常坤、刘清芸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981864.59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的借款罚息,以本金1981864.59元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1781864.59元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以上款项合计扣除20万元后由被告常坤、刘清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常坤、刘清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55000元。三、被告常庆、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坤、刘清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常坤、刘清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常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4563.42元,执行费为2494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无结果;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仅有一辆桑塔纳汽车已被他案查封,且价值较低,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5幢1503室的房地产,并查明常坤、刘清芸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且该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日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1005900元,配变电设备(2套)评估价为1548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按评估总价31160700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按24928560元(取总评估价31160700元的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最终因无人报名而再次流拍。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以19843776元(取房地产评估价31005900元的64%),配变电设备(2套)以123840元(取配变电设备评估价154800元的80%),以总价19967616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最终仍因无人报名而第三次流拍。至此,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涉案标的物仍未能拍卖成交变现,另案申请人(亦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请求法院对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以第三次流拍价19967616元为底价进行变卖。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评议、讨论后决定以第三次流拍价19967616元为底价对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进行变卖。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以19967616元为底价进行变卖的公告,最终该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由买受人苏州翔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19967616元竞得。执行中案外人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其公司拥有对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内2套配变电设备的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查,案外人的主张成立,案外人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按变卖成交价123840元将2套配变电设备卖给苏州翔络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至此,变卖得款19967616元,扣除中信银行金额分别为3705173元、2964139元、11000000元的三笔抵押优先受偿款,退还评估费66000元,优先支付工人工资383766元,退还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2套配变电设备款123840元,扣除退还总诉讼费733815.5元,余990882.5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为1.11%;被执行人常坤、刘清芸名下共有的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查封标的物拥有优先处置权,故本院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本院亦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常坤、刘清芸、常庆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相应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相关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没有可供分配财产供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财产由其他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