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韩英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