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天立路(湖南省汨罗市劳动南路五里墩4号)。法定代表人:涂威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1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琴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新强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高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