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花俏与被执行人张长兴、张长站、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诺国际酒店、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俏,张长兴,张长站,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诺国际酒店,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李花俏,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张长兴,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张长站,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诺国际酒店,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负责人张长兴。被执行人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申请执行人李花俏与被执行人张长兴、张长站、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诺国际酒店、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长兴、张长站、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诺国际酒店、惠州市兴金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的利息62万元及2015年3月1日开始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花俏。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5年6月11日,权利人李花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95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裁定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站名下位于惠阳区淡水房产、位于惠阳区淡水高尔夫路房屋、位于惠州市帝景湾房屋。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花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本院对上述房产委托中介机构予以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长站名下位于惠阳区淡水房产、位于惠阳区淡水高尔夫路房屋、位于惠州市帝景湾房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志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