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小宁与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10号原告谭小宁,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47。被告范小玲,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宁诉被告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宁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谭小宁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