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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夏良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夏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夏良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良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夏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夏良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8幢A单元302室的一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已移送拍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良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执行款788955.9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夏良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