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立彪、陈家学等与徐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徐立彪。原告陈家学。原告李能忠。原告李忠明。诉讼代表人李忠明,代表权限:出庭诉讼,进行调解,决定撤诉、上诉。被告徐克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彪、陈家学、李能忠、李忠明与被告徐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彪、陈家学、李能忠、李忠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立彪、陈家学、李能忠、李忠明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彪、陈家学、李能忠、李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立彪、陈家学、李能忠、李忠明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高帮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董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