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武与张某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张某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王某武,男,生于1983年3月,汉族。被告张某莉,女,生于1988年1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武与被告张某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任寒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