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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光忠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忠,其余略。被执行人XX,其余略申请执行人舒友发与被执行人李明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刘光忠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在安龙县人民政府每月4167.99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XX在安龙县人民政府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学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