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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州市某房管所诉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兰州市某房管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尚某,该房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兰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某房管所诉被告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某房管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某房管所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市某房管所承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甄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