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百色市艺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艺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745-2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艺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楼滨江国际1号楼110室。法定代表人班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坤林,该公司总经理。百色市艺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右执字第745号执行裁定书,提取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应付给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租金874944元。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并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提取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应付给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租金874944元,即日起该款可向百色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