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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4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