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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何金伟、何金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何金伟,何金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何金伟。被告:何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伟、何金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