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