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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玉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452号罪犯孙玉红,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第二十二监区二十九分监区服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作出(2012)歙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孙玉红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孙玉红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犯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到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姚文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李丽娜受本院邀请到庭旁听庭审,罪犯孙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孙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孙犯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孙犯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贪污所得赃款332935元,截止2015年3月19日已分三次全部退清(案发后即退148000元,二审期间退70000元,2015年3月19日退11493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2、罪犯入监登记表;3、罪犯计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4、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5、孙犯的管教民警及同监犯人为孙犯出具的证明材料;6、出庭证人潘维宏(系孙犯同监舍罪犯)的证言;7、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孙犯退赃开具的票据等。以上证据在卷佐证,据以作为对孙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孙玉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凯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