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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张崇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张崇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88号原告张春红,女,汉族,1980年7月3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张崇兵,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张崇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