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张崇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张崇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88号原告张春红,女,汉族,1980年7月3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张崇兵,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张崇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