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梦媛与杨文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媛,杨文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87号原告:杨梦媛,女,200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健康路**号,身份证号码为:3416212003********。法定代理人:吴增芳,女,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78********。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东关行政村小康南路***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4********。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梦媛与被告杨文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梦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