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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某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黄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邹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李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