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蒋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蒋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加桂。委托代理人曾民红,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建农,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蒋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