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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朴贞爱与金松范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贞爱,金松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朴贞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松范,男,朝鲜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朴贞爱与被申请执行人金松范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朝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松范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松范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松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松范有房屋可供执行且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松范有房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