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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晓奇与唐克飞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奇,唐克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陈晓奇,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陈静,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唐克飞,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奇诉被告唐克飞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清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奇及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奇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借款250000元给被告唐克飞,并书面约定月利息按两分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2015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借口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65000元。被告唐克飞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但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该欠条内容也不是事实。该欠条是在被告出现经济问题被调查后,原告表示愿意帮助被告疏通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才向原告书写了这张欠条,而且欠条中载明的250000元系原、被告之间共同投资期货所造成的损失,现被告同意承担该损失的60%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从2013年起原告出资1200000元交由被告投资期货,并由被告负责操盘,后亏损30余万元。2015年4月被告因经济问题被调查,原告得知情况后,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陈晓奇人民币贰拾伍万整,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还本金时一并结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出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一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被告与原告因长期存在经济合作关系,2015年4月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唐克飞认可欠原告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欠原告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但该利息过高,为体现公平,本院确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奇欠款25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唐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