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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娜与张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张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顺国,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娜与被告张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娜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