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冲,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某,男,现年27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