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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重婚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米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彭某某,男,41岁,汉族。诉讼代理人樊良启、韩美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米某某,女,39岁,汉族。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45岁,汉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彭某某诉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中刑自字第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诉人彭某某与被告人米某某存在婚姻关系,且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米某某与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系同一人,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已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彭某某对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彭某某及诉讼代理人上诉称,彭某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米某某构成重婚罪。本院经二审审查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自诉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邵晓斐代理审判员  闫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鑫 来源:百度“”